🔔【企業永續影響力聯盟 電子報#02】溫室氣體盤查規範,一次搞懂!

 

 

 

 

永續趨勢新聞

 

環保署公布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」,協助企業進行盤查

「環保署已訂定『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指引』提供依法盤查登錄的大排放源辦理和依循。也因應中小企業盤查需求特別進行修訂與指引…」

 

環保署預告第二批盤查對象標準,明年起納入

「此預告修正草案之公告,新增第二批事業應盤查登錄排放量之排放源,全廠(場)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、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.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,112/1/1起適用,應於112/8/31前完成111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,並於往後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…」

 

2023年歐盟碳關稅CBAM試行,台廠碳稅將超過330億元?

「歐洲碳邊境調整機制(CBAM)2023年試行、2026年正式實施。針對進口當地的碳密集產品,進口商須依碳排量完成採購相對應的CBAM,產品才能進入歐盟,避免『碳洩漏』…」

 

※點擊標題,可閱讀完整報導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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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室氣體 盤查規範


2022年5月,環保署公布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》,針對以下4種「盤查對象」,公告須符合或參考對應的審查規範:

※標示底線的文字,附有超連結


  1. 環保署公告納管事業

        此對象主要依照掌握台灣溫室氣體排放情形,為下階段溫室氣體管理預作準備。

須符合/參考的審查規範有:

  1.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

  2. 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指引》第參篇


  1. 金管會指定揭露對象

        揭露溫室氣體排放量等資訊,為了落實企業永續發展責任。
須符合/參考的審查規範:

  1. 同時為環保署、金管會的納管事業(編號1.和2.),皆須依照兩者規範辦理

  2. 非環保署納管對象:國內按照金管會;國外依當地國規範、為規範者依國際標準


  1. 跨國企業及國內產業供應鏈之利害關係人

        此盤查對象包括:上游供應商、下游客戶、國際產業公協會。主要是回應廠商客戶的盤查要求。

須符合/參考的審查規範:

  1.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(GHG Protocol)

  2. 企業價值鏈(範疇三)標準

  3. ISO  14064-1 :2018

  4. CNS 14064-1 :2021


  1. 自願性參與者

目的是了解自身溫室氣體排放情況。

須符合/參考的審查規範:

  1. 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(如GHG Protocol)

  2. 企業價值鏈(範疇三)標準

  3. ISO  14064-1 :2018

  4. CNS 14064-1 :2021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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